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经典案例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刑事动态
经典案例
罪罚轻重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自首知识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死刑知识
刑事诉讼
刑事审判
文章详细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123发布时间:
2015年1月12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一、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哪些职权?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
4.律师参与刑事辩护
5.律师调查取证主要内容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