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5年,陈林、胡岱、王定国分别利用具体负责对申报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考察、推荐等工作的职权,帮助12家公司、企业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收受12家企业所送钱财。其中陈林16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6.9万元;胡岱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5万元;王定国4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4万元。案发后,陈林退出赃款36.2万元,胡岱退出赃款10万元,王定国退出赃款6.4万元。
法院认为,陈林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定国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