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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社保局原副局长涉嫌贪污受贿获刑6年

123发布时间:2015年1月12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王明文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并处没收王明文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7万元、美元600元、日立牌等离子彩电一台,上交国库。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明文于2003年5月至今年春节前,先后分9次收受其分管的下属3个企业、单位负责人为感谢王对其工作的支持或在贷款、承接装修工程方面的帮助而送给的人民币17万元、美金600元。

    2004年10月,王明文和南昌市劳动局就业处任某,劳动局下属企业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支部书记、中心主任周某共同商议,决定用服务中心装修节余款3万余元每人购置一台等离子彩色电视机,货款不足部分由周某以服务中心申请宣传经费的名义从南昌市再就业办公室转出。同月27日,经任某、王明文签字同意,周某通过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印刷公司,分两次从再就业办转款而后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连同从服务中心提取的3万余元购买了两台日立牌等离子彩电(每台价值人民币22000元),并于当晚由供应商分送至王明文和任家。案发后,王明文家属将该电视机上缴。

    东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美金600元,同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在接到纪检机关的电话后、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明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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