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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3名官员伙同贪污744万 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6年7月1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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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和共和国同龄,出身于新郑市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76年,曾当过民办教师的他赶上了恢复高考的机遇,考入了郑州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平步青云,先后任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秘书、副处长、处长,直至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副厅级)。就是这样一名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正当春风得意时,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伸出了罪恶的黑手,走上了自我毁灭的邪路。他就是靳建禄,案发前任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副厅级)。日前,随着省教育厅这起贪污窝案的一审判决和上诉,教育高官的腐败内幕被揭开了。一名令人羡慕的高官究竟为什么沦落为令人不齿的贪官贪污时他又有着怎样的心理轨迹剖析靳建禄的腐败轨迹,对广大领导干部来说无疑是一次活生生的警示教育。

  一套学前班教材造就了三名贪官

  1993年初,省教委为规范全省学前班教育用书,要求普教处(该处后改名为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以下简称普教处)组织人员编写一套学前班教材。就是这套孩子们的课本,后来却成了省教育厅三名有关领导的“唐僧肉”。

  当时,普教处时任处长马某(已故)、副处长即被告人靳建禄根据组织人员成立了编委会,并从全省抽调幼儿教育的优秀教师进行编写。同年5月,该书定稿后,普教处与海燕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由海燕出版社出版发行。其间,普教处先后以河南省教委的名义向全省各地市教委等教育部门发文要求征订,并规定购书款分别交到海燕出版社和普教处。

  1993年底左右,为帮助同乡拉存款,靳建禄安排普教处的工作人员张松将交到普教处的书款,先后以靳建禄、田建松的名字,存入其同乡所在的郑州市向阳信用社商城东路分社。至1995年底,存入该信用社的书款100万元本金和利息未付给海燕出版社。靳建禄、张松共谋后,向海燕出版社谎称剩下的书款收不上来而将该笔款留在信用社。1995年、1997年普教处两次进行账目交接时,靳建禄均指示张松不汇报该笔书款而将该笔书款隐匿下来。1997年,靳建禄发现海燕出版社未再追要没交齐的书款,便与张松、田俊芳(普教处工作人员)共谋后,于1997年至1998年分数次将隐匿的书款及利息共计119万余元取出后平分,三人各分得赃款39万余元。案发后田俊芳退出赃款41.9万元,张松退出赃款39.85万元。

  1597万元宣传费他贪了625万元

  拔出萝卜带出泥。在被“双规”期间,靳建禄又主动交代了收受浙江华盛集团巨额教学教具回扣额的问题。原来,1994年1月,省教委与浙江宁波文教科技器材厂(现为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河南省教委负责将宁波文教科技器材厂的两个产品《小学手工劳动制作材料》、《小学自然实验制作材料》列入河南省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宁波文教科技器材厂按产品销售总码洋的4%支付河南省教委宣传费,另口头协议支付给河南省教委普教处0.5%宣传费。1997年该公司因在河南增加销售《初中劳技制作材料》产品,该公司又口头协议给河南省教委增加销售总码洋1%的宣传费。经查,该公司1996年春季至2001年春季共支付省教委宣传费1597万元,其中转账支付省教委机关财务处643万元,现金支付省教委普教处954万元。

  靳建禄在任省教委普教处处长期间经手收受宣传费762万元,其中用于本处业务支出35万元,给付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毛某102万元,其余625万元靳建禄占为己有。案发后靳建禄退回赃款73万余元、2.4万余元美金。

  人家不催要他们就敢贪

  那么,当初普教处的三人为何会私分公款呢据被告人张松供述:各地市交来的书款还有100多万元和十几万元的利息没有交给海燕出版社。一天,处长

  靳建禄找到张松和田俊芳说:“书款还剩有100多万元,我们发行这么多书,也帮海燕出版社收了这么多书款,海燕出版社也没给宣传费,要是明着向海燕出版社要,他们也不会给多少钱,看能不能把这笔钱不再给海燕出版社,想个办法把钱留下来。”张松说,当时三人商量就是先给海燕出版社说钱收不上来,这样等一段时间看海燕出版社什么态度,后来靳建禄就通过电话给海燕出版社的领导说剩下的书款都催不上来,对方就说让尽量催。就这样,他们就把这个钱作为发行社折扣留在信用社了。

  张松说,过了一年多,到了1997年的时候,海燕出版社也没再要这个书款,靳建禄就找到其和田俊芳,说这么长时间,海燕出版社也没再问,而且海燕出版社确实有书款收不上来的情况,估计对方不会再要了,“还说编写发行这套书,我们三人也比较辛苦,存到信用社的这个书款就我们三个知道,我们三个就把这钱分了”。

  “处长交代这个事情给家人也不能说。”田俊芳供述称:当时靳建禄把其叫到办公室,说100多万元海燕出版社也追得不那么紧了,就其三个人知道,把钱平分了保存,但眼前先不要用,如果将来有人查,就说是代存,要是没人查,等时间长了再说。

  存款单上的名字三名贪官连一起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田建松’的名字在银行存的100多万,其实这个名字是从我们三人名字中各取一个字组成的。”靳建禄供述称:1993年11月前后,各地市陆续将书款交到张松处,由张松管着。后来靳建禄应一老乡要求帮其爱人黄某完成储蓄任务,遂安排张松把所收的一部分书款存到黄某所在农村信用社,张松存了100余万元。开始存款是以靳建禄的名字存入,后来由于张松把存款凭证丢失,靳建禄便提出把原来以自己名字存入的多张存单合并在一起,存在“田建松”的名下,这个名字是用靳建禄和田俊芳、张松三个人的名字各取一个字组成的。

  检察机关还出示了当时靳建禄指使张松在1995年、1997年普教处两次进行账目交接时,不汇报该笔书款而隐瞒下来的证据。据靳建禄供述:1997年七八月份,其和张松、田俊芳在其办公室商量此事,因这笔钱只有其三人知道,说到分钱的时候,三个人都同意了。靳建禄作为处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要不同意,张松、田俊芳谁也不敢分这个钱。至1999年,靳建禄、张松、田俊芳三人分几次将这100多万元平分了,每人分了约40万元,总共分的也就是120万元左右,包括利息在内。

  分钱人人有份受审互推责任

  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靳建禄的辩护人辩称:三名被告人私分119万余元书款的行为属于幼教办的集体犯罪行为,从犯罪的主体及其所体现的意志上看,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的收受浙江华盛集团巨额教学教具回扣额问题,靳建禄从1997年起收取增加的0.5%宣传费的行为,是利用职权为市场主体谋取利益获得的报酬,其非法性质不符合贪污罪的特征,不足以认定靳建禄贪污625万元宣传费;靳建禄累计用于普教处公务活动开支的金额远远超过起诉书认定的35万元。另外,辩护人称靳建禄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判处。

  “我们只是将钱取出三份各暂时保管。”被告人张松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与靳建禄、田俊芳共谋后把书款取出私分不符合事实,存入信用社的钱是省幼教办应得的利润和利息,其按照靳建禄的指示,将钱取出平分为三份各暂时保管,其随时等待领导的处理意见,后已按组织的要求全部退出,请求从轻处理。

  田俊芳的辩护人辩称,田俊芳既没有与靳建禄、张松共谋贪污这笔海燕出版社书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贪污书款的反常举动,其行为与以往多次接受领导指示和安排一样,只是再次公款私存了幼教办代收的部分书款;另外,幼教办是个独立的单位,本案符合“小金库”公款私存性质逐渐过渡到一定管理层面上私分的性质,田俊芳作为一个被动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公款私存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贪的这些钱都花到哪里

  关于靳建禄所收现金去向,靳建禄供述,先后送给马某共80万元,由于马某已去世,无相关证据印证。关于供述用于处里的招待、请客等开支100多万元,检察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但证人靳建禄的儿子靳业(化名)供述,父亲让其为普教处买过4台笔记本电脑、9台台式电脑,共花费23万至24万元。普教处工作人员证明,靳建禄曾给处里十一二个人每人发过电脑,以现金方式给处长、副处长每月补助300元电话费,逢年过节发一些福利,每年发几千元不等。故此部门开支可认定为35万余元,不认定为犯罪数额。

  靳建禄供述,1999年买房装修花10多万元,其子靳业买房办公司用了200余万元。靳建禄的妻子称,其给儿子靳业250余万元买了一套房子。据悉,案发后,靳建禄退回赃款73万余元、美金2.4万余元。审理期间,靳业将价值250余万元的房屋的产权证提交法院,现已被查封。

  伸手必被捉一审被判无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建禄、张松、田俊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119万余元平分后据为己有;被告人靳建禄又将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省教委销售产品宣传费中的625万元据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量且平均分得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作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靳建禄作用相对于张松、田俊芳较大。被告人靳建禄、张松、田俊芳在有关人员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靳建禄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田俊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据悉,三名被告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贪污  □安报记者 吴倩 实习生 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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