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试点数量将逐步扩大 监护人有可被剥夺监护权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试点数量将逐步扩大 监护人有可被剥夺监护权 2015-10-26 来源:财新网 浏览次数:0当孩子的监护人严重失职时,国家可依法剥夺其监护权。若孩子没有其他抚养人;民政部门将代表国家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并可让这些孩子作为送养对象,寻找新的家庭─这一制度被称为 国家监护制度 ,目前正在各地的 未成年人保护试点 逐渐摸索。据民政部官员透露,很快将在全国层面开展有关试点。近日,在于北京召开的第四届反贫困与儿童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处长倪春霞表示,政府正试图通过摸索探索,形成 家庭、社会、政府 三方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格局,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督为补充。目前, 未成年人保护试点 正在探索的工作机制,包括 监测排查、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 等四个环节。 一个孩子不仅是家庭,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家庭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国家承担兜底监护职责 ,倪春霞说。倪春霞透露,截至2015年年初,国家级的 未成年人保护试点 共有98个地级市和区县,省级试点约200个,试点范围还在不断扩大。例如今年江苏省已在全省铺开,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试点,方案正在制定当中。同时,建设国家监护体系的相关制度,也将通过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逐步纳入。 政策真正实施还需要时间,国家层面提出要求,应该是比较快的了 。实践仍存障碍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 撤销监护人资格 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由国家剥夺监护人资格的司法实践却极为罕见。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在既有法律条文中,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理由的界定,表述过于笼统宽泛,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 沉睡的法条 。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下发,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则进一步列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多种情形的,可被剥夺监护权。《意见》实施近11个月,已陆续有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产生,但数量仍较少,往往涉及性侵等恶劣情节。其中,被媒体关注的民政部门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案例仅有一例。2015年2月4日,在江苏徐州,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宣判,徐州市民政局被判为监护人,并与一位市民签订寄养涉事未成年儿童的协议。在北京市的 未成年人保护试点 中,丰台区民政局则通过购买服务,与中鼎社工事务所合作,由后者提供对困境未成年人的评估、调查等服务。中鼎社工事务所所长苏锋表示,北京市目前尚无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案例,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多障碍:首先,是法律不够清晰。毕竟《意见》不能强于法律,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够清晰,各地方也须出台细则。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现实中国家不会轻易撤销监护权。其次,是后期安置等问题不好解决:包括被转移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要安置给谁?安置之后的待遇为何?就牵涉到很多部门的权限。例如一旦孩童的上学地点必须调整,学籍却未必能顺利同步转移。第三个问题则是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包括法院根据什么来撤销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转移监护权?转移后,如何评估新的监护人是否合适?目前在法律层次上,都还欠缺一致的标准。苏锋说,北京现在还没有一例真正被转移监护的案例, 若试点期间没有,实践中不知会发生什么情况 。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在公权力强制干预的 国家监护制度 之外, 发现报告制度 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另一项重要手段。如美国的《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中就规定,与孩子接触的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社工等,工作中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必须履行报告义务,不然将受到法律制裁。但在中国,相关的 发现报告制度 目前仍处于倡导阶段,尚未作为强制性的义务纳入法律。倪春霞表示,在 未成年人保护试点 中,已通过培训引导,让医生、教师、社工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工作群体增强报告意识。而在《反家暴法》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政策法规修订时,则试图将报告制度纳入, 特别是上升到法律层面 ,倪春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