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越边境侦破特大地下钱庄案
根据新华网报道,经过警方侦查发现,从2012年以来,分别以杨某、何某、莫某、陈某为首的4个团伙,在地处中越边境的东兴市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用于非法开展人民币与越南盾间的汇兑、支付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地下钱庄。参与侦查的民警介绍,该案主要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策划周密,犯罪手段隐蔽,涉案资金跨境流转,在境内还分转多个省份,且出入境的资金中还涉嫌其他犯罪活动。
钱庄涉及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的注意事项:
1、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地下钱庄能干什么非法勾当
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一武指出,发生在广西中越边境地区的“‘9·5’地下钱庄案”,与所有的地下钱庄案件一样,都具有逃避政府金融监管非法从事跨国(境)资金转移的特点。这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非法从事跨国(境)资金转移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货币主权国的货币政策,甚至直接扰乱到货币主权国的实体经济,其间还极有能够滋生和助长一些贩毒、走私、洗黑钱甚至为恐怖资金提供非法通道等严重的犯罪活动,相关部门将继续重拳打击边境地区地下钱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