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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绑住折磨生母 致生母死亡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少女绑住折磨生母

近日,一则少女绑住折磨生母的细纹受到网友的关注。最近两个月,夫妇俩的独生女,16岁的陈欣然一直和他们闹矛盾,陈刚和妻子搬了出去。李梅来给女儿做饭,却被女儿扣在了家里。陈欣然向陈刚索要五万元,让她去哈尔滨读体育学校,给钱才放人。

2016年黑龙江肇东的李梅给丈夫陈刚扔下第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没事,就是要学费。

最近两个月,夫妇俩的独生女,16岁的陈欣然一直和他们闹矛盾,陈刚和妻子搬了出去。李梅来给女儿做饭,却被女儿扣在了家里。陈欣然向陈刚索要五万元,让她去哈尔滨读体育学校,给钱才放人。

第四天,陈刚捡到第三张纸条,上面写着:她就不让我出去,都是小孩的把戏,过几天就没事了。

早在2016年陈欣然就曾控制过李梅:她把母亲绑在卧室的拳击沙袋上,一边拍摄一边打电话向父亲要钱。

陈刚没有妥协,陈欣然很快就把李梅放了。陈刚觉得,女儿这次是在故伎重演,妻子应该不会有事。

第五天,李梅的纸条上写着:没事,给吃喝,就是手脚(被)捆不方便。

中秋节的前一天晚上,陈欣然在家庭微信群里发了一张照片,照片里,李梅的脚有伤,脚背高高肿起。陈刚妥协了,答应给女儿三万五千元,等到转钱时,已经是16日的零点。

陈刚来敲门。陈欣然本要放了母亲,但出于害怕,没有开门。陈刚怕女儿情绪激动,并没有强行进入房间。

他绝对想不到,四个小时后,等女儿陈欣然察觉不对,喊来急救车时,被捆绑在房内的妻子,已经停止了呼吸。(凤凰网)

致母死亡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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