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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猥亵多名未满12岁女学生,猥亵儿童犯罪怎样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一、老师猥亵多名未满12岁女学生

华商报商洛讯(记者 曾春)丹凤县27岁编外男老师李英猛,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一年时间里,为满足淫欲,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学生实施猥亵。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今年6月,李英猛被批捕时,华商报曾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引发关注。此事也导致该小学校长被免职,丹凤县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整顿活动。

近日,丹凤县法院审理认定,李英猛在去年5月至今年5月期间,为满足淫欲,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其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向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华商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李英猛并未提起上诉,但原告一方提起上诉。

二、猥亵儿童犯罪怎样认定

近几年,老师性侵幼女的恶行被人们所唾弃的同时,猥亵儿童类的犯罪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

其次,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犯罪是一种恶性犯罪,被侵害的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往往遭受到重大的精神伤害,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往往无法得到支持。此时为了能够减轻刑罚,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请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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