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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9]2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公安局、省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成立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联合行动的领导小组。伪造倒卖发票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各级公安、税务机关应抽调专门力量参加这项工作,并成立由公安、国税、地税组成的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协调行动。各级公安、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采取有组织的查处措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手段,坚决打击此项犯罪活动。

  二、联合行动时间。联合行动应定于各地发票自查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为5月15日开始至6月5日。

  三、检查范围。这次发票联合检查重点范围是车站、码头。专业市场内、地下印刷厂等流动人口多并易于隐蔽的地方。

  四、检查方法和要求。
  1.各地联合行动在确定目标检查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
  2.要在抽查企业、个体、私营业户及专业市场经营户的基础上发现线索,一挖到底。
  3.要利用群众举报来发现线索。
  4.要配合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广泛吸纳各种信息,决不放过一处疑点。
  各地在查处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报告伪造倒卖发票案件的上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作案手段、基本案情、发票份数、货价金额、税款多少、非法所得及处理情况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1999年4月5日 国税发[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对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发票清理的重点是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发票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对加强发票管理,增加税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专项斗争。
二、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在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注意发现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及时审查,该立案侦查的要开展工作。同时发挥公安机关优势,挖掘犯罪线索。工作中,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公安机关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暴力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要予以必要的帮助。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清查打击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倒卖发票的违法活动和伪造发票的窝点是这次清查的重点。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突出行动,捣毁窝点,抓获罪犯。对屡犯者要从严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及时立案,迅速查处。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协查,提供条件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公安机关。
四、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发票和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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