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葛春荣 律师文集4

123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解析

328日,在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脑海中瞬间想起天津老太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批复内容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看到这个批复,个人认为该批复改变了法律规定的僵硬化,成文法滞后,社会变化加速,拥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争议加以重视,迅速回应。在之前,枪支的鉴定标准一直是模糊不清的,所使用的标准降低的入罪的门槛,因此导致了我们在生活中很常见的射击摊所使用的气枪也属违法的工具。

在我们生活中,许多公园、游乐场所中随处可见射击摊,其所使用的气枪更是见怪不怪,因此,当该案件出现时,引起轩然大波,令人无法接受。而在该批复中,所列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针对天津老太太的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显得更加人性化,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是,该批复仍未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枪支的鉴定标准仍没有确定,《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按照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决》,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判断标准,但是,这些被鉴定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根本难以伤人。这一批复的实施,使得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判断标准不再作为唯一的标准。

该批复提出综合考虑很多情节,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使标准变得模糊,这么多情节如何有机结合,主观与客观如何统一,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去解决。

但是,个人认为,该批复并非为了重新确立什么规则,也没有推翻什么标准,而是为了坚持实事求是为了宽严相济。该批复也体现了社会正义,天津老太太摆射击摊的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而法官机械的理解使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对案件进行片面的认定,没有综合的考虑案件情况,使得案件判决结果让人无法接受,舆论争议很大。

这次的批复明确的列出应当考虑的相关情况,这样的话,法官在理解适用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得判决结果能够被人们所接受,使得法律不再冷冰冰,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体的滞后。

该批复体现这权力机关对社会争议的关注,以及迅速的回应来弥补实体法的滞后不足。也期待着,接下来能够有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使得规定更加人性化,为人们所接受。

 



All Right Reserved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1928812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