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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抢劫罪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

石某抢劫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某和杨某(女)是恋爱关系,20173月杨某提出和石某分手,双方仍有联系。2017424日,石某路过杨某所在小区时顺便看望杨某,敲门未应便将门踹开,看到杨某和被害人陈某一起躺在床上,石某内心怨恨,便从杨某橱柜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指着被害人陈某质问,陈某抢刀未果,双手被划伤。石某要求杨某偿还恋爱期间的花费,陈某主动提出替杨某还钱,当日下午16时,陈某分多次向石某转账13680元,陈某亲友又为其筹款2000元。18时,石某要求杨某返还花费5万元,杨某向石某出具欠石某5万元于2017429还清的欠条,石某和陈某一起离开。当晚陈某向石某要回9000元,后陈某家属报案,201722517时,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公诉方指控

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看望杨某时发现杨某和被害人陈某躺在床上,内心怨恨,从杨某橱柜中拿出一把菜刀指着陈某质问,威胁陈某并提出拿钱解决问题。之后陈某编造理由筹款。陈某筹钱未果后,石某打开陈某微信分多次转走13680元,又收取陈某朋友和姐姐的转款2000元,石某让陈某离开。当日,陈某要回9000元。2017425日,陈某报案,石某当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对本案做出无罪辩护的观点。辩护人认为石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具体如下:

1、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要求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具有持刀情节,并有财产交付的案件。事发当时被告人看到杨某和被害人躺在床上,一时激愤持刀质问被害人与杨某这种关系维持多久,其目的是为了发泄情绪,并未提出任何要钱的事情,也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手部的伤是因被害人夺刀行为导致。

2、被告人对其索取的被害人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其有权向杨某主张该笔数额的钱款。

本案被告人确有为达到与杨某谈恋爱结婚而为杨某花钱的事实,事发时被告人要求杨某返还5万元,杨某也同意返还5万元,该数额也并未超出实际应还数额。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主动提出替杨某还款,所以石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被害人向被告人转款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还是被告人强行索要事实不清,被害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但是被害人从微信上给被告人转款的行为是被害人主动的,被告人也提到在429日(杨某欠条上所写还款时间)就将钱还给被害人。案发当晚,被害人电话要求被告人还款,被告人立即转回9000元给被害人,并说剩下的在29日给他转,也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3、被害人持刀行为与要求还钱行为无关联性,应该分开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持刀是因为看到被害人和杨某在一起激动,想要个说法。后来提出要求杨某还钱时,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其有正当理由要求杨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的花费。对于持刀行为的评价是客观上确实有威胁的行为,但没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对于要求杨某还钱行为的评价应为索取合法债务行为,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

4、被害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并非完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

在被害人打电话筹款的过程中,杨某两次把被告人叫到卫生间,创造机会让被害人离开,被害人均未离开,其在笔录中说留下来把事情解决完。

证人孙文庆来后说被害人晚上要摆摊,让被害人走,被害人自己明确表示不走。

被害人用自己手机打电话发微信筹钱时,均未说明筹钱的真实用意,其完全有报警或者求助的条件,但是他没有做,他以此证明自己是想用钱来解决此事。

5、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对其治安管理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本案被告人暴力行为本身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被告人采取暴力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本案被告人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和杨某恋爱为期花费的其事实,主张返还财物的行为,属于单纯索债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对于被告人持刀的行为,对其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四、判决结果和判决主要观点

判决结果: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又4个月。

裁判理由:石某持刀威胁的行为是基于一时激愤的单纯恐吓行为,并非出于抢劫故意的胁迫,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被害人受到被告人持刀威胁后提出拿钱解决此事,被告人即已产生借机勒索钱财的故意,被害人给被告人转账15680元,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

 

整理人:葛春荣、巴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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