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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案件分析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27日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案件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罗某某大学毕业,在一家期货交易公司短暂工作3个月后,该公司倒闭,罗某某在之前添加的期货交易QQ群中看到一位范女士在发布招聘信息,取得联系后,范女士向罗某某介绍了中阳逸富期货交易平台,并告诉罗某某该公司总部在香港,内地公司在沈阳,并给其发送了一个资料包,里面包括了中阳逸富平台的介绍资料和给业务员使用的后台操作系统,并告知罗某某可以选择发展业务员和发展客户两种工作模式。发展业务员模式可以根据发展的业务员每笔交易提10-20元手续费,发展客户模式可以根据客户的每笔交易提100-200元手续费。罗某某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共发展了5名业务员(包括女友程某),获利10万余元,2019年5月,中阳逸富平台不再给罗某某结算收入,罗某某从江西老家来到西安找女友程某,在程某家中被未央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指控事实】

未央区公安分局以罗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指控罗某某为中阳逸富平台负责人之一,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通过发展业务员的方式,骗取投资人财产,数额巨大。

【辩护要点】

一、本案尚存在诸多未查明的事实

(一)中阳逸富平台是否存在真实的期货交易业务。

(二)罗某某上线范女士给其发送的资料包信息的是否虚假。

(三)罗某某女友程某是否用欺骗手段骗取客户投资。

(四)客户的损失是资金被骗损失,还是投资期货的正常风险损失。

二、即使存在以上虚假情况,罗某某并不了解该平台的真实情况,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罗某某并不了解中阳逸富平台客户的情况,不掌握客户的资金,客户资金可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平台支付,其认为该平台是真实的交易平台。

罗某某因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和发展客户的能力,只能从事介绍业务员的工作,其未直接接触过任何一名客户,也未经手任何一笔客户的资金,客户的资金都是由客户自己打至平台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号,大额交易的支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发现欺诈行为后也可以向支付宝客服申请追回款项,因此罗某某认为平台的交易都是真实发生的,是安全的。

(二)罗某某以发送资料包的形式发展业务员,在过程中一直使用的都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其未向任何一名客户发送过资料包。即使认定罗某某发展业务员的发送的资料包是虚假的,罗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罗某某第一份工作也是另一家期货交易平台发展业务员,第一家单位因业务不景气倒闭了,在此期间罗某某加了一些期货交易的QQ群,在QQ群内,认识了一位沈阳的范女士,范女士向罗某某介绍了中阳逸富平台,并告诉罗某某公司总部在香港,内地公司在沈阳,并给其发送了一个资料包,里面包括了中阳逸富平台的介绍资料和给业务员使用的后台操作系统。

罗某某一直认为范总发送给其的资料包内容是真实的,在发展业务员的过程中,也一直使用的是自己本名罗某某,诈骗活动通常都带有隐秘性的特征,为防止侦查及事后转移财产,许多诈骗分子在诈骗活动中都会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尤其是采取平台交易模式的诈骗活动,而罗某某无论是在QQ群内找工作,与上线沈阳范女士联系的过程中及后续发展业务员的过程中,一直使用的都是真实的身份信息,使用的都是自己一直使用的QQ号,微信号,也都绑定了自己真实身份注册的手机号。由此可见,罗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因此才敢在发展业务员的工程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

因为社会关系能力有限,罗某某一共只发展了5名业务员,其也不负责管理其发展的业务员,业务员各自发展自己的客户,通过业务员自己的操作系统直接为客户办理开户、下单、平仓、结算等具体的期货业务,再根据各自名下的客户期货交易笔数每笔可提100-200元,远超罗某某的收入,客户也是直接将资金打至平台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账户。因此罗某某通过平台的运营方式,也一直认为中阳逸富平台是一家正规的期货交易公司。

(三)罗某某的女友程某如何发展客户其并不知情,是否向客户传递虚假信息让客户投资,罗某某也不知情。

罗某某与女友程某是在网上认识的,程某是其发展的第一名业务员,因程某在西安,而罗某某在江西老家,两人平时无法见面,只是在网上交流,对于程某发展客户的方式,罗某某并不知情,只知道程某业务发展的不错,程某也因此获得了可观的收入,罗某某也一直认为是程某发展客户的能力强,对于程某是否向客户传递了虚假信息,进而骗取了客户的投资,罗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罗某某之所以会从江西老家来的西安,也不是和程某商量期货平台的事情,而是因为自今年5月后,平台就没有再支付过罗某某工资,罗某某来西安是为了和程某商量开一家火锅店,罗某某一直都把为平台介绍业务员当成一份普通的工作,平台不再给其支付工资后,罗某某就没有再考虑为中阳逸富平台工作。

(四)本案客户损失是因被骗导致损失还是因投资失败导致损失,罗某某均不知情。

罗某某没有接触过任何一名平台客户,对于其发展的业务员名下有哪些客户也不清楚,对于每一名客户在哪些期货种类上进行了投资也不了解,更不清楚客户的损失情况。而本案中阳逸富平台是否存在真实的期货交易无法核实,期货交易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本案不能排除是客户因投资失败而进行虚假报案的可能。

(五)罗某某一直认为平台给自己结算的手续费是自己的正常业务发展费用。

罗某某发展成功一名业务员,可以根据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每笔期货交易,每笔获得10-20元的手续费,罗某某一共获得了10万余元的手续费,这既包括了罗某某的工资收入,也包括了平台给其继续发展业务员的费用,罗某某也一直认为这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收入。

罗某某在发展了5名业务员后,因为初入社会,社会资源有限,就没能再继续发展业务员,而在5月后,平台就没有再给其账户支付过手续费,罗某某也认为是自己没能再继续发展业务员的缘故,因此才会继续求职,来西安和女友程某商量开火锅店事宜。

罗某某一直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发展业务员,也一直认为中阳逸富平台存在真实的期货交易,主观上不存在欺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罗某某只发展了几名业务员,没有发展过一名客户,客户的资金也直接打至平台,罗某某没有经手过任何一名客户的资金,客观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罗某某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心得】

辩护人自罗俊超被拘留后即介入本案,仍处于37天黄金办案期,经会见罗俊超,了解罗俊超相关供述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仍存在诸多疑点,依据侦查人员的讯问要点,本案仍存在多项关键事实没有查清,罗俊超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存在存疑不批捕的可能性。辩护人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挖掘更多案件事实,从当事人的行为 模式论证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辩护思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总结本案疑点,帮助主办检察官尽可能多的意识到本案尚存在多项无法查明的案件事实,动摇主办检察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达到存疑不批捕的辩护目的;二是从当事人的行为模式的细节出发,如其不掌握客户财物的客观情况,个人所了解的平台运营和支付情况,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和发展业务员的人数等各个不同的侧面论证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辩护人与主观检察官的沟通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批捕案件的结果,自案件报捕后,辩护人多次前往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均无法与主办检察官取得联系,直至批捕截止期前一日,经过一下午的耐心等待,最终与主办检察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沟通交流,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辩护人自罗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接受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罗某某的辩护人,经会见罗某某了解本案案情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经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并认真沟通后,主办检察官对罗某某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整理人:葛春荣、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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